2019年1月15日 星期二

20上1092例、95台上1692

20上1092例

過失致人死之罪,係以生存之人為被害客體,故未經產生之胎兒,固不在其列,
即令一部產出尚不能獨立呼吸,仍屬母體之一部分,如有加害行為,亦祇對於懷
胎婦女負相當罪責。 



95台上1692